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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石家庄:新交强险 费率浮动比率

2020-09-11 08:20



 一、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

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,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,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,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,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: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,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.8万元,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.2万元。被保险人无责任时,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.8万元,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,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。



 二、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

 (一)将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三条修改如下:



 4.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:



浮动因素

浮动比率

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

D1,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

-15%

D2,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

-25%

D3,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

-35%

D4,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

0%

D5,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

10%

D6,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

30%




 三、新方案实行时间

 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。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;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。